公告日期:2025-11-14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以促进公司合规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和实现经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管理及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及程序、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内部审计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和传递和罚则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系列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审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和评价工作,由公司审核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领导;
(二)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业判断,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
(四)权威性原则。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审计;相关单位必须根据审计报告和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落实整改;审计结论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应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公司秘密,对涉密资料、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核委员会,制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设置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公司内审内控及审计服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核委员会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审核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六)检讨公司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
(七)履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 1《企业管治守则》
所列其他责任;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核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审计管理、审计监督、审计服务以及审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制度、标准、流程、操作细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推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体系化;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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