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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7:13:49 股吧网页版
荣昌生物:荣昌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以及第十四 A 章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等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知情权,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在任何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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