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前述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继续遵守),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的,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三章 股份变动禁止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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