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连)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 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 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 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股权、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运营办公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第十条 公司证券与投融资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办理等。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六)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 (适用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于公司发生的某宗对外投资或某
连串对外投资(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合并计算),而就有关对外投资计算 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定义见《联交所上市规则》)为25%或以上者;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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