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在以下方面实现监控职责:
(一) 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
(二) 筛选及提名董事、各董事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董事会通过后,提呈股东会决议;
(三) 确保董事和各董事委员会委员始终保持足以完成其职责的技能、经验和知识;及
(四) 确保董事会持续做好企业管治职责。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以及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直接由董事会委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提名委员会主席由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定期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积极发表意见及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角色、职责。
第五条 当提名委员会提出要求时,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成员和外部顾问的代表亦应
列席部份或全部委员会会议,或参与部分会议议题的讨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其委任代表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之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架构,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之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以及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等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在公司《企业管治报告》中作出披露(当中所载资料应包括董事会当前具备的技能组合详情;说明董事技能、经验及多元化组合如何符合公司的目的、价值观、策略及理想文化;及(如适用)有关董事会拟获得的任何新技能的详情、其获得该新技能的计划,以及过往年度的相关计划在汇报年度如何实现或其进度),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高级管理人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应酌情与董事会一同考虑公司的企业战略以及未来所需的人员技能、知识、经验及成员多元化的需要等组合因素;
(三) 在董事会需要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或填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空缺时,负责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就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在物色合适人选时,提名委员会应充分考虑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在知识结构、经验等方面的互补性、成员组合的均衡及独立性,基于客观条件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结合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业务需求,并应在广泛的基础上选择候选人,确保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适当的才能、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从而支持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维持竞争优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 协助董事会评核和重检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五) 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确保公司至少每两年对董事会表现进行正式的评核,并在公司《企业管治报告》中确认其是否已在报告期内进行评核。 如否,应说
明下一次董事会表现评核将于何时进行。 如公司已在报告期内进行董事会表现评核,则应在公司《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是次董事会表现评核是由内部还是外部服务提供商进行;进行董事会表现评核的方式,包括评核范围及参与的负责部门/委员会/外部服务提供商;任何参与董事会表现评核的外部服务提供商与公司或其任何董事之间的关系(如有);及董事会表现评核结果的详情,包括须作出重大改善的地方(如在董事会表现评核中发现)以及因应董事会表现评核结果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
(六) 不断检讨组织公司的领导能力需求(包括执行及非执行),以确保公司机构能够持续在市场有效竞争;
(七) 对董事履行其责任所作出的贡献及有否投入相应足够的时间,进行定期检讨,以及通过绩效评估以评定董事是否付出足够时间及精神履行其职责;
(八) 提名委员会应负责在非执行董事(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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