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控制、审计与关联(连)交易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方面的有效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常设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审核委员会的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直接由董事会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且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门知识。审核委员会主席必须由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现时负责审计集团账目的审计师的之前(任期/委任的)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的成员:
(一)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定期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积极发表意见;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角色、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集团的经营方式、业务活动及发展。
第七条 集团的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列席审核委员会的会议,以便提供协助。当审核委员会提出要求时,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以及外部审计师代表亦应列席部分或全部委员会会议,或部分会议议题。
第八条 审核委员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其委任代表担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一节 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及监控高级管理人员所实施的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以及符合有关法律、监管规定。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应会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师对以下事项进行检讨:
(一) 集团会计和财务报告的适当性,包括会计准则的遵守、复杂或不寻常的交易事项、对大额风险及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需要高度主观判断的领域;
(二)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三) 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师提出的重大会计和财务报告事项;
(四) 集团现行会计政策的最新发展或重大改变,以及就重大新政策或原有政策的重大修改向董事会提出的建议;
(五) 董事会提交的与审核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会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师审阅下列事项,并批准或在必要时建议董事会批准:
(一)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连同外部审计师报告;
(二) 中期财务报告;
(三) 季度业绩(如适用);
(四) 载于重要公开披露文件中的所有财务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股东通函及其他配售股份文件。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在审阅财务报告时应关注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变更。
第十三条 当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派息方案偏离董事会批准的派息政策时,审核委员会应审阅有关派息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其意见。
第十四条 审核委员会应会同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审阅集团向监管机构提交有关监管文件的监控措施及程序。
第二节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审核委员会应审查及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建立合适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该职能是审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及监控职责的一部分,而建立适当有效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向审核委员会确认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就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讨论,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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