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首次授予日)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15 日,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2.22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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