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以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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