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前述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告、登记及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上交所发布的相关指引或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同时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至少一份指定报纸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