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从其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证券办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在以下情形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以下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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