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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