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微微电”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珠海市聚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持赛微微电股份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和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一)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口头证言;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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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个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
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
增持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
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
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
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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