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股份96,282,687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3.490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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