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在实现控股子公司高效、有序运作的同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利益。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并可以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达到公司审议程序或披露标准的,应当经过公司审议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参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报告、审议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或决定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当遵循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日常经营与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或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
的交易或事项,控股子公司应提交公司履行批准程序。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或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人力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上应围绕主营业务展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及时向公司报备,并确保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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