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条件的前提下,遵守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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