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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1 19:32:00 股吧网页版
奥比中光: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股份由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A 类股份”)及
普通股份(以下简称“B 类股份”)组成。有权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 A 类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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