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持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范
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持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 代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持
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
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持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
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持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为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公司;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 代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 做好防止持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
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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