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微芯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具有较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委派、提名到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指分支机构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
司,下同)负责人;
(七)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
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担保等);
5.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6.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7.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9.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0.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1. 债权、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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