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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19:23 股吧网页版
欧林生物: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
联方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
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
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
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
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
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
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任一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公司层面的
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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