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与沟通报备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及控股股东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单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关董事作为唯一受托人的有关信托所进行的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规则并不适用)。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关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
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相关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倘相关董事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所属公司的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 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在知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持股情况的前提下,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有关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于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后方可进行有关买卖,否则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
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在前款规定的每种情况下,须于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由此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交易所网站填报变动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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