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9-01
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6-044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0]3214 号《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4,867.608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3.22 元,募集资金合计 210,378.0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4,232.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 0039 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用于募投项目“诊疗技术研发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支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上统称“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别
上海之江生物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86021110001877399 专户
药科技有限公司 司上海闵行支行
之江细胞技术(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86021110001875336 专户
海)有限公司 司上海闵行支行
上海之江再生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86021110001877407 专户
学技术有限公司 司上海闵行支行
三、 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21110001877399,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诊疗技术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办理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结构性存款,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承诺上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