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公司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据年度生产、经营和各自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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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具体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季度发放。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发放。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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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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