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之江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莉、陈邦羽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317
重大事项提示
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7,865.19 万元,较上年减少 34.88%;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827.13 万元。2024 年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基于审慎角度对期末部分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了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同时受市场需求变化影响,收入规模下降。针对上述变化,公司加速推进经营策略调整,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3214 号)批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4,867.608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3.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0,378.052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94,232.163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
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报告期”),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续督导工作。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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