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2022)天(蓉)意字第 10-7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盟升电子”)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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