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产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对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专户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专户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专户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专户银行履行协议。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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