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且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审计部根据董事会要求,根据需求可随时对公司相应的工作进行审计。审计部可临时组织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 1 人。
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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