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客观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项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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