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6 19:46:05 股吧网页版
中润光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经理办公室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股东会的审批。

第八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以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公司资信情况等材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