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且原则上应当控制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套期工具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从
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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