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
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之前,原委员仍按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情形的,根据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的,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形成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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