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3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待开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4,265.7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
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
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根据案
件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并将依法主张自身
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鉴于,本
次诉讼案件现已发回重审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
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正式进入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1”)、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5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4)兵 08 民初 1 号】,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 2023年 12月 31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 3,058,075.11 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 元;上述款项合计 3,158,075.11 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7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
上诉状》,原告 1与原告 2(以下并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 08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 1,847,800,013.75 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8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025 年 3 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送
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兵民终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业务合作协议》解除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 08 民初 1 号民事
判决;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9,265,010 元,
予以退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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