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4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 栋 11、12 层 邮编:200010
11/12F, S1, Bund Financial Center, No.600 Zhongshan No.2 Road(E), Huangpu District,
Shanghai, 20001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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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奕瑞科技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或“本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奕瑞科技进行了审慎的法律尽职调查,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法规,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3) 本所仅就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
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意见的适当
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作的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
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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