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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23:49 股吧网页版
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件”)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
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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