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安证券”)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冯春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冯春杰、金宗辉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2、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重大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6、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等,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查阅了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通过抽样方式核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执行情况以及对外信息报送合规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重大投资或交易、资金划拨对手方的情况,并与关联方清单进行比对,核查公司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公司已按照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决策与信息披露,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获取了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其他募集资金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查阅公司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披露情况及完整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