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行业周期与行业水平相适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个人的岗位职责、岗位价值与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应合理有效,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公司战略目标和持续发展,保持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以及按照薪酬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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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具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具体薪酬方案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股权激励等工具,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
具体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来确定。
(一)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的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除了领取上述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固定津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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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领取对应薪酬,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税前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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