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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3:41 股吧网页版
中复神鹰: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0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除相互提供担保外,不得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归口职能部门为财务运营中心,负责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财务运营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财务运营中心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财务运营中心对本项担保的基本情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总经理。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财务运营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可行性、合规性复核,并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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