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公司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上述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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