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并保持长期、健康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e互动”)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的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之间建立双向沟通渠道管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及各方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可能涉及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
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便利,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的专线电话,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
渠道畅通,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第十一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
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和调研,由证券事务部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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