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兼
任独立董事职务,并应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符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八)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九)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十一)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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