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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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浦迈”或“公司”)的委托,就奥浦迈控股股东肖志华先生(以下简称“增 持人”)自2024年1月3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内(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期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奥浦迈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在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 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增持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等有关事宜发表意 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涉及本次增持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和查验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公开渠道对增持人信息进行检索,就本次增持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增持人进行询问或讨论。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增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增持人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并请本次增持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和增持人如下保证:(1)公司、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公司、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相关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3)公司、增持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4)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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