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000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5/22 2025/5/23 2025/5/23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3,548,7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0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709,750.8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5/22 2025/5/23 2025/5/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肖志华、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稳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铧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杰(天津)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0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00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8000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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