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19:46:52 股吧网页版
浩瀚深度: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102199 号

目 录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1 - 3
三、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102199 号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深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的责任

浩瀚深度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
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浩瀚深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护。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浩瀚深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浩瀚深度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浩瀚深度公司用于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截至 2025年 3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8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1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