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金橙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监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
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
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
在限售期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
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董监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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