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 载或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致使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或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低级错误”等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具体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其他个人责任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认定重大差异的除外: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盈亏性质、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业绩预告披露金额或比例的,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披露“以上”的,预计本期业绩上浮达到 20%以上;业绩预告披露区间的,预计本期业绩超出
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披露“左右”的,预计本期业绩上下浮动达到 20%以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认定重大差异的除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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