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ST 观典 公告编号:2025-064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 18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高明:
你作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2025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17 日期间,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 51,587,65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13.9%,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相关事项迟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十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关注个人持股变动等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并已就相关问题深刻反思,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后续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关注个人持股变动等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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