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之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主要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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