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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6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程序,优化董事会与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选择标准和程序,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和选择标准;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和要求,未经候选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决议并报送董事会;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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