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
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 24 幢苏州国寿金融中心 401 室
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相关事
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博爱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敏芯微电子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了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驻场查验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是以某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敏芯股份、公司、上 指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敏芯微电子
本激励计划、本次股 指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权激励计划、本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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