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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48:35 股吧网页版
高铁电气:《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事业部以及各子、分公司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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