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7:42:48 股吧网页版
峰岹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峰岹科技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原因

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8 元/股(含),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间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93,000
股,目前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8 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因此,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由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原因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92,363,380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193,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92,170,380 股。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2,170,380×0.78/92,363,380≈0.7784 元/股。

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41.60 元测算。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41.60-0.7784)÷(1+0)=240.82 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41.60-0.78)÷(1+0)=240.82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40.82-240.82∣/240.82=0%,小于 1%。

因此,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峰岹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千峰昭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胜 孙允孜

2025年4月以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